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四)残疾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二、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服务功能)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需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需提交《扶贫手册》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需提交父母一方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残疾学生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本市户籍特困学生,需提供《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共同享受家庭成员中应包括申请人)或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外省市户籍特困学生需提供包含申请人姓名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各院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补贴申请的具体要求。
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各院校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补贴拨付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各院校申请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报请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求职创业补贴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统筹负责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审核拨付补贴资金,负责指导推动技工院校开展补贴申请受理、人员公示、汇总报送等工作。市教委负责组织各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补贴申请受理、人员公示、汇总报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各院校承担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补贴政策,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各院校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填报完整准确,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各院校要按规定做好补贴申请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并接受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抽查检查。
(三)市人社局、市教委和各院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处理。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由各院校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四)指定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承担求职创业补贴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坐落于本市的部属高校和河北工业大学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天津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